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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峥嵘:无可燃物的消防水泵房,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其他功能的水泵房,如无可燃物且满足消防水泵房的类似分隔条件,也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虽然《建规》8.4.1条文说明有关于水泵房可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表述,但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一、水泵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
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1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,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防火门。
对于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(《建规》8.3),其水泵房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可以依据以下原则处理:
1、无可燃物的消防水泵房,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
2、其他功能的水泵房,如无可燃物且满足消防水泵房的类似分隔条件,也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依据:《建规》8.3条文解释“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,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”。在这里,“有可燃物”和“适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”是两个前提条件,如果仅是电气类火灾,也不适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但是,为满足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要求(《建规》5.3.1注1),可以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但需要同时配套相关保护措施:
1、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的电气类设备(包括电气连接件),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,即使误喷也不应影响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。其他泵房应有防水渍和漏电的措施。
2、注意消防水泵电机等的防护等级,确保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(即使喷淋启动的情况下)。
二、水泵房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
《建规》8.4.1条文说明中,将卫生间、泳池、水泵房等列为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,并不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由于水泵房存在电气火灾等不确定因素,因此,对于要求设置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,其水泵房部位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